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审批与监管脱节,根据《石嘴山市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易制毒、易制爆)经营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领、换证、变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办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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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
附件一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初审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销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监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采取现场检查、专家抽检、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类型、经营品种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抽查。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实施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批发经营者烟花爆竹采购情况;烟花爆竹存放情况;烟花爆竹销售情况等。
(三)批后跟踪检查。
批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情况;2.烟花爆竹专店、专柜销售情况;3.批发场所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4.批发场所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协同监管。
监管对象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查处的,则由该机关依法行使相应的监管、执法工作,安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形成行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提高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建立行政审批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三是坚持巡回执法制度,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发挥好部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是打造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的运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沟通联系,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得到实际运用,建立起正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生产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经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经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年度考核。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市安监局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局各科室(执法支队)要明确责任,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效、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二、办理流程:(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2)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3)审查:安监局分管副局长(4)决定:安监局局长(5)送达: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三、申请资料:(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四、实现路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五、咨询电话:0952-2218671-2688796
六、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现场送达
七、申报材料下载网址:宁夏政务服务网
八、办理系统:宁夏政务服务系统
九、设定依据:【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 455 号)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附件二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易制毒、易制爆)经营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经营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易制毒、易制爆)经营企业安全经营许可初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易制毒、易制爆)经营企业安全经营采取现场检查、专家抽检、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审查措施,规范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易制毒、易制爆)经营企业安全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经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审查程序。
1.制定监督审查方案。现场审查方案应根据审查企业的类型、经营方式制定。审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审查标准和审查内容、审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审查。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审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审查采取现场审查、查阅台账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抽查。
3.监督审查结果。应当以现场审查记录形式告知被审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审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审查记录内容包括被审查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内容、本次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审查人员和被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审查信息。
(二)实施现场审查。
1.现场检查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设施情况。2.安全经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询问职工对安全经营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规程等的掌握情况;4. 是否存在被质量公报通告的不合格化学品等。
(三)批后跟踪检查。
批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情况;2.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易制毒、易制爆)经营销售情况;3.销售内部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4.经营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护装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四)实施协同监管。
对于审批对象有违反安全经营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查处的,则由该机关依法行使相应的监管、执法工作,安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形成行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提高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经营责任,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建立行政审批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三是坚持巡回执法制度,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发挥好部门安全经营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经营违法行为。四是打造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经营监管信息的运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沟通联系,确保企业的安全经营监管信息得到实际运用,建立起正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含仓储经营、易制毒、易制爆)企业有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生产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含仓储经营、易制毒、易制爆)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经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经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审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审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年度考核。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市安监局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局各科室(执法支队)要明确责任,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效、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管理
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流程:(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2)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3)审查:安监局分管副局长(4)决定:安监局局长(5)送达: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三、申请资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8)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9)安全评价报告。
四.实现路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五.咨询电话:0952-2218671-2688796
六.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现场送达
七.申报材料下载网址:宁夏政务服务网
八.办理系统:宁夏政务服务系统
九.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附件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领、换证、变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领、换证、变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监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领、换证、变更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采取现场检查、专家抽检、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审查措施,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审查程序。
1.制定监督审查方案。现场审查方案应根据审查企业的类型、经营品种制定。审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审查标准和审查内容、审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审查。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审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审查采取现场审查、查阅台账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抽查。
3.监督审查结果。应当以现场审查记录形式告知被审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审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审查记录内容包括被审查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内容、本次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审查人员和被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审查信息。
(二)实施现场审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实施方案等。实施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年度资金投入。目标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等。
(三)批后、变更后跟踪检查。
批后、变更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主要负责人、生产人员安全知识教育情况;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3.厂区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4.生产场所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护装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四)实施协同监管。
对于审批对象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查处的,则由该机关依法行使相应的监管、执法工作,安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形成行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提高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建立行政审批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三是坚持巡回执法制度,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发挥好部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是打造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的运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沟通联系,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得到实际运用,建立起正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生产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变更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变更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经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经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审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审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年度考核。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市安监局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局各科室(执法支队)要明确责任,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效、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流程:(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2)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3)审查:安监局分管副局长(4)决定:安监局局长(5)送达: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三、申请资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目录清单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及其证书复制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的,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证明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同时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8.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开展登记相关证明材料9.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10.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11.新建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1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实现路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五、咨询电话:0952-2218671-2688796
六、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现场送达
七、申报材料下载网址:宁夏政务服务网
八、办理系统:宁夏政务服务系统
九、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附件四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办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使用许可证申办初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监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使用许可证申办初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使用采取现场检查、专家抽检、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审查措施,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使用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危化品的使用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审查程序。
1.制定监督审查方案。现场审查方案应根据审查单位的类型、经营方式制定。审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审查标准和审查内容、审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审查。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审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审查采取现场审查、查阅台账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抽查。
3.监督审查结果。应当以现场审查记录形式告知被审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审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审查记录内容包括被审查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内容、本次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审查人员和被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化品使用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审查信息。
(二)实施现场审查。
1.现场检查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设施情况2.安全经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询问职工对安全经营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规程等的掌握情况4.是否存在被质量公报通告的不合格化学品等。
(三)批后跟踪检查。
批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情况2.危险化学品实际使用情况3.作业场所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4.危化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护装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四)实施协同监管。
对于审批对象有违反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查处的,则由该机关依法行使相应的监管、执法工作,安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形成行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提高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落实单位主体安全经营责任,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建立行政审批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三是坚持巡回执法制度,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发挥好部门安全经营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四是打造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运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沟通联系,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管信息得到实际运用,建立起正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有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生产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安全使用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使用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审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审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年度考核。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市安监局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局各科室(执法支队)要明确责任,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效、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流程:(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2)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3)审查:安监局分管副局长(4)决定:安监局局长(5)送达: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三、申请资料:(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6)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8)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9)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10)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11)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四、实现路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五、咨询电话:0952-2218671-2688796
六、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现场送达
七、申报材料下载网址:宁夏政务服务网
八、办理系统:宁夏政务服务系统
九、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附件五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细则。
一、 监管要求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采取现场检查、专家抽检、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审查措施,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
二、事中监管
设立安全审查:1.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规划选址文件3.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设计审查: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3.立项许可证明文件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竣工验收: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3.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5.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7.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8.安全评价报告9.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1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一)明确审查程序。
1.制定监督审查方案。现场审查方案应根据审查企业的类型。审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审查标准和审查内容、审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审查。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审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审查采取现场审查、查阅台账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抽查。
3.监督审查结果。应当以现场审查记录形式告知被审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审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审查记录内容包括被审查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内容、本次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审查人员和被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审查信息。
(二)实施现场审查。
1.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询问职工对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规程等的掌握情况。
(三)批后跟踪检查。
批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主要负责人、职工安全知识教育情况2.周边环境安全情况3.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护装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四)实施协同监管。
对于审批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查处的,则由该机关依法行使相应的监管、执法工作,安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形成行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提高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建立行政审批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三是坚持巡回执法制度,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发挥好部门安全经营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企业安全违法行为。四是打造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监管信息的运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沟通联系,确保企业的安全监管信息得到实际运用,建立起正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企业有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审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审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年度考核。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市安监局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局各科室(执法支队)要明确责任,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效、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管理的法
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建审查。
二、办理流程:(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2)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3)审查:安监局分管副局长(4)送达: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三、申请资料:(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4)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的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附评价机构资质证明文件)(5)建设项目“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如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套工艺,还应提供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材料;(7)若属核准类的项目,提交达到可研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发改部门审查批复的文本)(8)若属备案类的项目,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
四、实现路径:网上申报
五、咨询电话:0952-2218671-2688796
六、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现场送达
七、申报材料下载网址:宁夏政务服务网
八、办理系统:宁夏政务服务系统
九、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附件六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经营(零售)网点
(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销售台账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烟花爆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烟花爆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烟花爆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对烟花爆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烟花爆竹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二.办理流程:
1.大武口区:(1)受理:大武口区政务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2)审查:大武口区安监局办公室(3)决定:大武口区安监局(4)送达大武口区政务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2.惠农区:(1)受理:惠农区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2)审查:惠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科 (3)决定:惠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送达:惠农区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3.平罗县:(1)受理:平罗县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2)审查: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科、主管领导(3)决定: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4)送达:平罗县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三.所需资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3)零售场所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4)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5)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6)营业执照。
四.实现路径:窗口申请
五.咨询电话:1.大武口区:0952-2688701-2015578
2.惠农区:0952-3015668-3317040
3.平罗县 : 0952-6095160-6095557
六、申报材料下载网址:宁夏政务服务网
七、设定依据:【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 455 号)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