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和承包商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安监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和承包商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维修作业和承包商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安监危化〔2018〕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各自实际,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在自查阶段各企业要对检维修作业和承包商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并及时录入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各县(区)安监局负责对市局列入年度执法计划以外的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在整治阶段各企业要对自查以及安监部门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形成闭环,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录入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各县(区)安监局对责令整改的企业要逐一复查,对经复查仍未整改的,要按照“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进行处罚。
(三)专项整治期间,市安监局将对各县(区)安监局及企业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各县(区)安监局务必于8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送市安监局危化科。
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洪岩 邮箱:szssajj@163.com电话(传真):0952-22182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宁安监危化〔2018〕32号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检维修
作业和承包商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
检维修作业和承包商管理是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安全事故多发环节。经统计,2015-2017年,我区化工企业发生事故29起,其中检维修作业环节发生事故15起(部分事故为承包商事故),占事故总量的51.7%。为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自治区安监局决定从2018年3月20日至8月20日在全区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作业和承包商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全区范围内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装卸等环节的检维修和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检维修环节制度、规程、票证的制定完善。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检维修环节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票证及承包商管理制度。一是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实施危险作业前,企业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三是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企业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四是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现场安全交底的内容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承包商要确保作业人员接受了相关的安全培训,掌握与作业相关的所有危害信息和应急预案。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二)检维修人员的培训教育。查企业是否对检维修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及大中型检修工作开展之前有无专题安全教育。检修人员中的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是否按期复审。
(三)检维修工作制度、票证的落实。严查企业检维修特种作业票证的安全管理,查企业动火、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受限空间等8种特殊作业票管理是否规范,开具的作业票与现场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进行作业现场风险分析、监护,配备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等问题;对大中型检修工作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严格细致的作业方案,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是否全面分析,不漏项、不缺项,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每道工序是否做到未经检测不进入下一步工序、检测不合格不进入下一步工序等问题,杜绝“三违”行为。
三、工作方法
(一)企业自查自改。各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法规标准要求,排查安全隐患,并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
(二)专家指导。企业要结合实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企业大中型检维修作业方案进行评估指导,切实做到科学、可靠。
(三)部门督导。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对化工企业现场督查指导,依法严肃查处检维修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对现场管理不规范、过程管理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其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规程制度;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对因不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规程和承包商管理导致的安全事故,严肃查处和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规、失职失管责任。
四、日程安排
(一)排查阶段。3月20至5月20日,企业对检维修作业和承包商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对辖区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
(二)整治阶段。5月20日至7月20日,相关企业对自查以及安监部门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全面落实整改。各级安监局对责令整改的企业逐一复查,对经复查仍存在检维修安全管理问题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重大隐患限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
(三)督查阶段。7月20日至8月10日,自治区安监局对各地整治情况开展督导,对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和有关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8月20日前,各地级市安监局完成辖区内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和承包商管理整治工作,书面汇总并上报区局危化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监局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化工企业存在的检维修作业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加监管,保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和承包商管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级安监局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认真检查每个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排查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在检维修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各级安监局要对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要求,认真进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目录》中有关问题的,一律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通报情况,及时沟通。各级安监局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向上一级安监局报告。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沟通、提出处理意见,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