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安监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安监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
各钢铁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成果,防范我市钢铁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企业自查表
3.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4.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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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提升钢铁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有效遏制钢铁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宁安监工贸﹝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
全市含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二、工作内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改(2月1日至7月31日)。市安监局制定工作方案下发到各钢铁企业,各钢铁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自查自改方案,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真排查、真整改,并填写自查表(附件1),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详细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落实到人,确保隐患一个不少的整改到位。
(二)市级验收(8月1日至8月15日)。市安监局将组织钢铁行业专家对辖区内钢铁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和验收,并做到“一企一表”(附件2),与验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促使企业从根本上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市安监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企业自查表(附件1)、安监部门执法检查表(附件2)、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附件3)汇总,连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8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安监局工贸处。
(三)全面验收(8月16日至8月31日)。做好准备迎接自治区安监局及专家组对我市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进行验收。
(四)总局验收。组织辖区企业做好相关验收准备工作,于10月份前迎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全面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认真吸取贵州省“1.31”和广东省“2.5”两起煤气中毒较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辖区内钢铁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钢铁企业危险因素较多,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目前钢铁市场形势较好,生产企业必然全力投入生产,势必会对安全生产造成压力,同时,正常生产与检维修作业交叉情况增多,检维修工作方案安全措施不明确。市安监局将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动态管理,要利用好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形成部门企业共同重视的良好局面。
(二)统筹兼顾,“问题导向”。市安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突出《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中具体要求,对照《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的防范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防止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督促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及时排查整改隐患。
(三)严格执法,狠抓落实。市安监局要对2017年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但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企业,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对整治不认真、不到位、不及时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上限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及时报送市发改和工信部门。
附件2
企业自查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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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规格、数量) |
高炉(m3) |
转炉(吨) |
电炉(吨) |
煤气柜(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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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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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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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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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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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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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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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熔融金属 高温熔融金属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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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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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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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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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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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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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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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 |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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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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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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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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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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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注:企业若自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安全措施。
附件3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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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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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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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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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熔融金属 高温熔融金属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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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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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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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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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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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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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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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 |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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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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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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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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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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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附件4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钢铁企业基本信息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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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量 |
高炉(座) |
转炉(座) |
电炉(座) |
煤气柜(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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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基本情况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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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隐患数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隐患数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行政执法次数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行政罚款总数 |
企业未完成 整改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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